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登记便利化程度。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共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