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登记便利化程度。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共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