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推介、销售农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