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