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鼓励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促进老有所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