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供热合同是收缴热费、投诉维权、供热服务的依据。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热经营企业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热经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热经营企业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并结清热费。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