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热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热价标准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并听取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县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