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