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供热方式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