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管职责的;(三)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