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住宅热用户应当按照政府定价,在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其他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热用户逾期不支付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