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者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退还不达标天数的热费到热用户指定账户。

具体退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