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均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整体供热时间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