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住宅热用户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耗热量定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进行结算。热用户人为损坏热计量表造成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非住宅热用户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