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住宅热用户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耗热量定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进行结算。热用户人为损坏热计量表造成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非住宅热用户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