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住宅热用户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耗热量定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进行结算。热用户人为损坏热计量表造成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非住宅热用户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