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用热、开阀用热;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排放供热管网水;

(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改变用热性质、改变居室原有保温结构;

(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

(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擅自改动、破坏室温监测和调控装置;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