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对供热用热行为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有效的执法文书,供热单位、热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