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对供热用热行为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有效的执法文书,供热单位、热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