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热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应当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并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热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热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成本监审,为确定供热价格和政府补贴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