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调相关企业和单位,在采暖期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合理制定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热力供应计划,满足热用户采暖热负荷需求。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自身供热能力相适应的备用热源或者储热设施,提高热源保障能力和供热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