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确定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类别、区域、期限、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等内容。

市级统一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供热单位,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