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上述采暖期的限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