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需要接入供热公共管网的用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相关供热单位申请用热报装服务。申请报装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供热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供热用热说明;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项目总平面图、项目热力管网设计图、热力站设计图、楼宇供热设计图;
(四)符合报装条件的用热项目,供热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