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供热工程项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相匹配。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