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