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装饰和风格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及时进行整修。

临街建(构)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油烟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保持整洁。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