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装饰和风格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及时进行整修。临街建(构)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油烟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保持整洁。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