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