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进行培训和指导,对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考评奖惩机制。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