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