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