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