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志愿活动,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文明习惯。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