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城市书房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显著位置公示开放时间、服务范围、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管理制度等内容;(二)文献信息按照标准配置,有序摆放、及时更新;(三)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四)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使用便利;(五)内部环境安静、整洁、有序;(六)解答咨询和提供服务热情、专业、快捷;(七)城市书房其他服务规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