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城市书房的建设选址:(一)公开征集选址。根据建设计划向社会公开建设数量,征集建设地点,征求公众意见。(二)组织评审。对建设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选址。(三)公告。确定选址后,向社会公告选址的信息。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