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免费提供场馆或者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设施设备等方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与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个人,可以依法冠名。

免费提供场馆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运作模式、建设标准、场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费用承担、合作期限、安全责任以及协议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