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区域和服务需要,城市书房可以按照下列类型建设:(一)建筑面积较大、文献信息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市书房;(二)利用乡镇(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社区城市书房;(三)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体现生活品质的居住区城市书房;(四)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五)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重要行业建设的专业类城市书房;(六)城市书房发展规划规定的其他类型。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