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九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园林、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是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