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水利规划和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长江岸线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