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长江岸线保护共治体系,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参与长江岸线保护和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