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