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长江岸线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的主体责任。沿江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沿江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