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长江岸线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