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划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