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长江岸线范围内水土流失地块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采取适宜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有效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