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等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辖区内通江河流湖泊的水系连通,优化水资源配置、防洪减灾、水生态环境修复等功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