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坚持长江岸线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建立长江岸线范围内水流、林地、耕地、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规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