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坚持长江岸线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建立长江岸线范围内水流、林地、耕地、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规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