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长江禁渔的规定。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实施退渔还江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渔)民,沿江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