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和管理,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