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长江河道综合治理和堤岸加固,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加强长江河势监测控导和崩岸治理,整治通江河道与口门,健全水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体系,保障长江岸线安全稳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