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长江岸线范围内水资源的保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