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长江岸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界桩和标识牌,载明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行为相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