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长江岸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界桩和标识牌,载明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行为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