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二十三条有效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和港口的,应当严格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