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加强长江岸线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依法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以及车辆、船舶的管控。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